加拿大铁矿

 

 铁矿石是加拿大最重要的矿产之一,表现在产量大、价值高。加拿大是世界第9大铁矿石生产国和第5大出口国。铁矿的储量为三百三十六亿吨,主要分布在所谓拉布拉多地槽 Labrador Geosyncline 的诺布累克、谢弗维尔和拉布拉多城,魁北克省的哈佛圣皮埃尔附近及纽芬兰岛。该地槽一直延伸到魁北克北部,槽内有3 个主要铁矿石企业,全是可以露天开采的富矿。最大的铁矿就是加拿大铁矿公司(IRON ORE CAMPANY OF CANADA)拥有的拉布拉多铁矿。 

 

  1. 加拿大铁矿公司 Iron Ore Company of Canada (IOC)。
  2. 加拿大安塞乐米塔尔矿业公司 ArcelorMittal Mines Canada 成立于2008年,原名为魁北克卡蒂尔矿山公司Quebec Cartier Mining Company (QCM),QCMDofasco的子公司, 2006年被全球最大的钢铁企业安塞乐米塔尔ArcelorMittal 收购,成为其100%的控股公司。该公司占有加拿大40%的铁矿石市场份额,1500万吨铁矿石(Iron Ore Concentrate)和900万吨球团矿(Iron Oxide Pellets)。
  3. 加拿大瓦布什矿业公司 Wabush Mines,该公司位于瓦布什(纽芬兰-拉普拉多,Newfoundland & Labrador),现有990名员工,拥有位于纽芬兰的Scully矿和Labrador精矿,2008年扒矿480万吨。通过QNS&L Railway 铁路将铁矿石从瓦布什运往Pointe-Noire港。 瓦布什矿业公司股权信息 

    Wabush Mines
    250 Place D'Youville, Montreal, Quebec H2Y 2B6
    514-985-5656
    Cliffs 获得瓦布什矿业公司 Wabush Mines

 

加拿大的主要铁矿分布

(1 拉布拉多-魁北克铁矿区,范围很大,为一巨大沉积变质矿床,储量超过200×108t,含铁量以30—40%居多。

(2苏必利尔湖铁矿区,主要分布在该湖的西北岸和南岸,为含铁量达50%的赤铁矿,美国铁矿石产量的近80%都来自这里,其中尤以梅萨比(Mesabi)铁矿最为著名。

铁矿产品分矿块、精矿粉(CONCENTRATE)和球团矿(PELLET)三种,拉布拉多地槽的3个铁矿主要出产工艺要求高的后两种。 年产值巨大的铁矿上加上管理人员1,800人。2003年加生产铁矿石3320万吨,价值14.4亿加元,出口中主要品种是球团矿。加拿大铁矿石出口的主要品种为球团矿(Iron Oxide Pellets)。加拿大球团矿品位高,SiO2含量较低,表面光滑无裂纹,低温还原粉化率、还原膨胀率均优于印度球团矿。

 

加拿大铁矿石缺点是含有较高的铅和锌,特别是锌。锌在冶炼中被还原后会引起炉衬膨胀和炉壳破坏。铅在冶炼中会不断沉积于炉内,渗入砖缝而损坏炉衬。冶炼要求铁矿石的铅、锌含量应小于0.1%。

 

加拿大矿业开采权


  矿业是加拿大国家的支柱产业,矿产资源开发在全国及区域社会经济发展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加拿大一直是世界主要的勘查目标国和勘查投资大国。加拿大在勘探支出方面位居世界第二。加拿大公司占据了世界机载地球物理勘探设备市场70%的份额,加拿大的地球物理勘探设备制造商、相关的软件开发商和数据分析公司拥有世界60%的市场份额。加拿大是全球最成功、也是最主要的矿业资本市场。


作为联邦制国家,加拿大的13个省(区)在管理自然资源方面享有很大的权利。按加拿大现行宪法,采矿业一般由省级政府管理,各省政府对其管辖的矿业负有管理责任,这里所指的矿业包括矿产资源的勘探、开发、开采以及矿址的建设、管理、清理改造和关闭。联邦政府在矿业管理管理方面与省政府相应的直接责任相比是有限的,并在一定范围内享有对矿产的直接控制权,


对于全国的矿产资源,联邦政府主要是从科技、劳动和环境保护上管理,通过制定政策和法律,维护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控制矿业活动对环境的影响。 


加拿大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保护和管理的立法通常由省里负责,环境保护、工作安全和劳工等影响到矿业活动问题的立法也通常由省里负责。每个省都有自己的矿业法。在加拿大,矿产资源所有权为私人所有和国家或省所有。国家拥有所有国有土地上的矿产资源。大部分的国家所有权为省拥有。

 
  加拿大多数省的矿业法规鼓励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活动。在矿业活动被许可的地方,法律承认进入该区寻找矿产资源,获得勘查、开发和生产矿产资源的权利。矿业权人可以从国家获得勘探许可、勘区证、采矿租约以及开发矿产资源的地面权利。 


  加拿大政府积极鼓励外商投资,如果不直接涉及到加拿大股票或商业资产获取等问题,外商投资通常不受加拿大投资法的约束。在矿业方面,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勘查阶段被认为不是商业获取,因此不受投资法约束。而矿产资源开发的生产则被认为是资产获取,需要经过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投资活动。

 
  在加拿大开发矿产,必须取得采矿权(mining rights)和地面所有权(surface rights)。采矿权由勘探许可(Prospector's License)、勘区证(Mining Claim)和采矿租约(Mining Lease)组成,反映了取得矿业权的程序。地面所有权即是土地使用权。 
  1、勘探许可(Prospector's License):类似中国的资格证,有效期五年。要求低,只收取名义费用。 
  2、勘区证(Claim):打桩或在地图上确定勘探范围。只有权勘探,但有下一步工作的优先权。勘区证有效期一年,可申请延期。要求最低投入(很容易作到),每年要向政府交勘探工作报告。延期期间,勘探许可证有效。勘区证可转让给其他勘探许可证持有人。费用20-50加元。 
  3、采矿租约(Mining Lease):为最高租约,赋予采矿权和处置权。一般申请要求:作了足够的工作,进行了地面测量,证明已作了地面所有权补偿(安大略省规定)。一般期限为21年,可延期21年。申请费用也很少,每公顷1加元或总共75元。申请采矿租约,申请者不一定向政府出示矿产储量资料。在租约末期,权属收归政府。但如果没复垦完,政府不收回权属,直到矿山企业复垦完。 
  4、地面所有权:土地使用权与采矿权可分开处置。如果地面所有权为私人所有,采矿权人进入需经其同意;如果私人不同意,法律规定了采矿权人的程序。如果地面所有权国有,则采矿权人可直接进入,不用花费。 


  加拿大各省的矿业法都规定了矿业权申请程序。申请者须先申请取得勘探许可,再确定一定范围申请勘区证。经批准的矿区范围有的需要打桩,有的只需到政府有关部门在地图上圈出即可。 


  获取采矿租约后的开发工作完全由投资者决定,政府只介入矿山开发后的复垦工作。矿山在开采前要提交复垦报告,由矿业公司与政府达成有关协议并缴纳足够的复垦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由政府与矿权人商定,并可根据情况变化进行调整。采矿许可证到期后,矿区由政府收回,但如果矿山没有完成复垦,政府将不予收回。政府对矿山的监督工作由政府派出的观察员承担,观察员有权命令关闭矿山。

 
  加拿大矿业权可以进行转让。基本要求是矿业权转让按法规规定的样式,以书面形式由当事人执行。矿业立法特别强调书面形式,否则没有强制力。勘区证(mining claim)的转让则不要求法规同意,一些管理当局,包括安大略省则要求签发采矿租约的权威部门的书面认可。 


  所有的管理当局都有矿业权转让的登记机制。魁北克省要求矿业权的转让到由能源和矿山部管理的公共登记部门进行登记,而勘区证、勘探许可则不需要。其他省,如安大略省和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登记是可选的。

 
  而首先获取矿权的往往是个人或小矿业公司。小公司由于资金有限,往往只做一些初步的勘探工作,一旦发现矿体,便将矿权转让给大的矿业公司。现在,大矿业公司越来越依赖于从小矿业公司收购矿权。政府对矿权转让不予干预,矿权转让所得一部分是现金,一部分从利润中分成取得(最高可达50%)。目前,加拿大比较流行大矿业公司与小矿业公司组建合资企业,因为这样大矿业公司可以通过用勘探费抵扣税前收入达到避税的目的。 


  在加拿大,大部分土地属国家所有,特别是北部地区。但并不是所有土地都可用于采矿活动(如国家公园或省级公园)。每个省的自然资源部都有权决定土地是否用于矿业开发。加拿大对外国公司或个人拥有本国的土地没有限制。过去,有的省立法客观上不鼓励外国投资,但并不禁止,由于这些法律易被规避而被废止。在省级范围内,外国人与加拿大人具有平等的地位,政府对外国人拥有土地用于开发的间接调控,则是根据联邦政府发布的《外国投资审查法》进行审查,其标准是这些产业必须有利于加拿大的经济。矿业权与地面权是分离的。如果地面权由私人拥有,则矿业权人需经地面权人同意,并给予一定的补偿。当补偿数额不能达成协议时,地面所有权人可按法律规定申请仲裁;如果地面所有权人不同意矿业权人使用土地,按矿业法的规定,矿业权人可通过一系列程序进行申诉。如果地面所有权归省或联邦政府,则矿业权人可无偿使用土地。

 

安塞乐米塔尔(ArcelorMittal)收购加拿大矿山